省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作者: 时间:2014-06-10浏览:737设置

 苏政发〔201456

 

省政府关于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省委十二届六次全会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现就我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围绕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

(一)重要意义。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全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在全面小康和现代化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地位和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绩,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从总体上看,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江苏历来有善抓机遇、勇于改革的良好传统,现在正面临着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机遇。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通过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有效破除不利于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力推动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大力提高教育质量,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高质量教育需求,让教育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系统设计、整体推进,重点突破、试点先行,不断深化各领域各环节改革,扎实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聚焦人才培养体制、考试招生制度、教育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教师管理体制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加大攻坚力度,加快改革步伐,力求取得实质性进展。把握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切实转变教育发展方式,全面深化教育思想、教育理念、教育内容、教育方法、教育评价、教育管理等方面改革。最大限度地集聚全社会全系统智慧力量,充分释放基层和教师中蕴藏的改革潜能,齐心协力推进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确保改革有条不紊、善做善成。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加快推进,教育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取得突破,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明显提升。

——教育公平有效保障。义务教育区域、城乡、学校之间的差距显著缩小,困难群体平等接受各级各类教育。

——教育质量全面提升。科学的质量观、成才观牢固树立,形成学校内涵发展、教师专业发展、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的良好格局。

——教育管理更加优化。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初步构建,管办评分离的治理结构和现代学校制度进一步确立。

——发展活力不断增强。学校和教师的能动性充分激发,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创新相适应的教育发展体制机制建立健全。

二、深化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四)坚持立德树人的基本导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民教育全过程,把立德树人放在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首位,形成爱学习、爱劳动、爱祖国教育的有效形式和长效机制,形成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环境。加强德育,完善中小学生与大学生品行养成教育的内容与形式,创新中小学德育课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开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公民素养教育及各类专题教育。推进中小学学生发展指导中心建设。(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委宣传部负责)

(五)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适应青少年儿童身心特点和成长规律,从课程教材、课堂教学、考试评价等方面,全方位推进教育教学系统综合改革,建立健全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的体制机制,切实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省教育厅负责)

基础教育方面,着力深化课程教学改革,标本兼治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坚持“保教并重、游戏为主”,坚决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创新中小学教学理念,倡导启发式教学和研究性学习,营造独立思考、互动交流、激励创新的教学环境,让每个学生都能成为有用之才。完善中小学教材定期更新机制,推动高中教育在内容和方式等方面与大学教育有机衔接,同时适度开发校本课程,满足学生自主学习需要。严格中小学生课业负担监测,严禁学校增加课时和教学考试难度,健全政府、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减负的机制。义务教育阶段严禁设立重点校重点班,着力改善经济薄弱地区、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以均衡教育资源破解择校难题。(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职业教育方面,不断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大力推进“做中学、做中教”。推动专业设置与产业需求、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三对接”,建立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做到学以致用。加强公共基础课程、校内实训课程教学。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建立职业院校与技工院校互通培养机制,探索高等职业教育与技工教育互通途径。健全包括技工教育在内的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应用型本科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衔接贯通机制,引导一批地方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型高校转型。(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负责)

高等教育方面,坚持把人才培养作为高校第一要务,创新教学方法与管理,加快学分制改革,推行弹性学制。改变以教师为中心的知识传授型教学方式,探索学生自主学习模式,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和创新能力。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创造条件鼓励大学生在校期间更多地走向社会,增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重视本科教学工作,实施江苏高校品牌专业建设工程,提高本科教学质量。支持建设高校教学联盟,推进跨专业、跨学科、跨学校的学分互认。在部分高校启动“试点学院”建设,开展人才培养综合改革。推动教育与其他部门、行业企业合作,协同实施各类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改进传统教学,促进网络精品课程共享。深化研究生教育分类培养模式改革,推进产学研结合培养专业学位研究生,创新学术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建立主动适应需求的调节机制。(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社会教育方面,健全开放大学办学系统,建设终身教育学分银行,推行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成人高校之间学分转换,拓宽终身学习通道。(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六)强化体育、美育与心理健康教育。加强体育课和课外锻炼,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广泛开展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保证学生在校每天锻炼不少于一小时。健全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机制,定期监测并公告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加强艺术教育,创新艺术教育教学方式,因地制宜开展学生艺术活动,推进高雅艺术进校园,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开展中华经典诵写讲活动。注重对学生社团活动的指导,鼓励学生发展兴趣爱好。重视研究学生心理成长规律,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心理辅导教师队伍,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心理辅导与疏导,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省教育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省体育局负责)

(七)改进教育质量和人才评价。建立科学多元的评价标准,引入社会评价机制,培育第三方独立评价机构,开展由政府、用人单位、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注重分类评价,按照学校办学定位、发展规划等建立分类体系,鼓励特色发展、错位竞争。坚持素质与能力的人才评价导向,重视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坚决纠正以分数为主要指标的考核倾向。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更新教育观、成才观、用人观,为学校推进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环境和条件。(省教育厅、省教育督导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八)推动大学生高质量就业创业。建立健全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指导。扩大创业教育覆盖面,完善落实扶持创业的优惠政策,搭建创业平台,加强创业服务,激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中小微企业和经济薄弱地区就业。深入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将离校未就业大学生全部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提供全程就业服务。落实就业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政策,对零就业家庭、城乡贫困户及低保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学生实施重点帮扶。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发挥就业状况对学校专业设置、教育教学改革等的反馈引导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负责)

三、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九)严格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实行学区制,科学划设、动态调整学区,公办学校严格按学区招生,推行初中与小学九年一贯对口招生,解决择校问题。严禁义务教育学校通过考试方式选拔学生,严禁公办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或考级证明作为招生入学依据。统筹做好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改革招考机制与考试内容。建立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生考试多次选择、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一考定终身的弊端。建立具有公信力的管理制度,强化信息公开,确保招生公平公正。科学设置考试科目,进一步增强考试内容的基础性、综合性和应用性,注重考察学生创新思维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一)加快中考改革步伐。完善初中综合素质评价办法,增强科学性和透明度。按照有利于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适当减少中考科目,相应缩短考试时间,积极探索部分科目多次考试和等级呈现,在部分地区试行中考二次考试。推行中考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的招生录取模式,扩大普通高中招生自主权,健全优质高中招生名额按比例均衡分配到初中的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或根据中考成绩和初中综合素质评价情况注册入学。(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二)推进普通高校考试招生改革。健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建立全省统一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标准和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制度。逐步推行普通高校基于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的综合评价多元录取机制,加快推进职业院校分类招考或注册入学。进一步扩大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对自主招生试点院校实行高考、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与高校测试相结合的综合加权录取模式。健全适合高等职业教育特点的“文化素质+职业技能”考试招生办法,深化高职院校提前单独考试招生改革,推行高职(专科)院校根据高中学习成绩、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情况进行注册录取的模式。推进对口单招改革,完善“专转本”选拔机制,逐步扩大面向中高职学生的本科招生数量。健全有利于创新型应用型人才选拔的研究生考试招生制度,提高复试成绩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的比重,扩大培养单位和导师团队招生自主权,探索博士研究生免试推荐的录取方式。(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十三)创新成人高校考试招生办法。在成人高校艰苦行业、校企合作扶持发展专业开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继续推进校企、校校、校政合作考试招生改革,招生录取向生产一线在职人员和特殊行业人员倾斜,促进成人高校招生和人才培养向职业化、终身化、技能型转变。完善自学考试制度,积极探索并扩大自学考试服务领域。(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四、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十四)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正确处理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关系,做到政府宏观管教育、学校专心办教育、社会参与评教育。明确各级政府及部门管理教育的职责权限,强化服务意识,减少对学校的行政审批和直接干预,减少各类工程、计划、项目等的申报评审,减少创建达标检查评比表彰活动,更多运用法规政策、规划标准、公共财政、信息服务等手段引导支持学校发展。规范教育决策程序,充分听取群众意见,重大教育政策出台前必须组织专家论证、公开讨论、公示听证和风险评估等。强化教育督导职能,建立相对独立的各级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推行督学责任区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健全督导检查结果公告和限期整改制度。在有条件的高校培育社会性教育评估机构,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发挥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相关基金会等机构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推进各级各类学校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取消学校行政化管理模式和行政级别。(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督导办、省法制办负责)

(十五)健全教育分级管理体制。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加强省级统筹,推进简政放权,形成省、市、县及乡镇(街道)分级管理教育的体制。加快完善县级统筹、县与乡镇(街道)共建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健全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注重发挥乡镇参与建设义务教育学校的作用;建立完善市县统筹规划建设、学校自主发展的高中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市县为主、政府统筹、行业参与、社会支持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完善部属、省属、市县属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推进高等学校省部共建、省市共建,发挥县(市、区)参与建设高校的作用。(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负责)

(十六)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高校自主设置专业目录内专业(国家控制布点、医学类、公安类和师范类专业除外),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根据需要申报设置目录外的专业。支持高校在不增加授权学科总量的前提下,按规定动态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支持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自行审核新增学士学位授予专业,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备案。下放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改革与建设项目评审权,由高校按项目类别要求自主评审确定具体项目。支持具备条件、办学规范、人才培养质量较高的高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支持高校自主设置教学和科研机构,在学校编制总额内核定一定数量的科研编制,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提高科研经费中支付科研助理和临时聘用人员的津补贴比例。大学科技园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部分教学科研用地确需变更为商业用地的,可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办理。(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十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以大学章程建设为抓手加快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健全党委领导、校长治校、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加强高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建立学术管理体制、制度和规范,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健全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构建校长负责、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参与管理监督的运行机制。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董事会(理事会)、校行政和监事会,形成决策、执行、监督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制约的治理结构。(省教育厅、省委教育工委、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五、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十八)创新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推进公办学校多种形式办学,鼓励社会力量通过公办民助、委托管理、合作办学等方式参与举办公办非义务教育学校。支持中小学、幼儿园优秀管理团队托管多所学校,促进薄弱学校提升管理水平和综合实力。支持公办学校之间、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之间联合组建教育集团。逐步改变政府及其教育部门为主举办职业教育的格局,推动公办职业院校依托行业企业办学或由行业企业举办职业院校。广泛开展苏南、苏中、苏北之间学校结对帮扶。支持省内外高水平大学到苏中、苏北设立分校,鼓励独立学院尤其是办学条件受到限制的独立学院到苏中、苏北办学。(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十九)支持发展民办教育。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办法,促进营利性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各级政府应将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采取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方式支持非营利性民办教育。政府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在土地供应、规划建设、金融税收、设置审批、项目申报和奖励评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一样给予同等待遇。对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参照公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予以补贴;对从事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教育、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通过奖补部分生均公用经费等方式予以支持;对捐资办学达到一定数额的,可以捐赠方姓名或名称命名学校、院系、校舍等。民办学校出资人以不动产投资入股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营业税,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符合税法规定的民办学校承受土地、房屋用于教学的,免征契税。积极支持各类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非义务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举办职业教育。规范民办学校产权关系,完善法人登记制度,健全质量监控体系,依法加强监督管理。(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审计厅、省地税局、省法制办负责)

六、深化教师管理体制机制改革

(二十)加强教师教育。合理确定师范生培养规模和结构,扩大面向在职教师的研究生教育规模,鼓励高水平综合性大学举办研究生层次的教师教育。实施高水平教师教育基地建设工程,逐步形成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教师教育格局。实施教师培养模式和课程改革,强化教师教育质量评价,完善教师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和监控机制。推进卓越教师培养计划,建立高等学校与地方政府、中小学联合培养教师的新机制。鼓励高水平大学非师范类专业优秀学生选学教师教育课程,并通过教师资格考试应聘进入教师队伍。改革师范生招生办法,采取提前批次招生、免费培养、大类录取二次选拔等方式,吸引优秀高中毕业生读师范。加强学前教育教师培养,支持有条件的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升格为学前教育师范专科学校。创新农村教师补充机制,支持县(市、区)人民政府对英语、音乐、体育、美术等紧缺学科师资订单式培养,经招聘考核后进入教师队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二十一)健全教师培训体系。落实5年一周期教师全员培训制度,促进教师终身学习、专业成长。健全省、市、县、校四级教师培训体系,统筹建设市级教师发展学院,做强县级教师发展中心,抓好校本研训。改革教师培训内容和方式,注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创新教师岗前培训,加强新教师入职教育。在高校普遍建立教师培训机构,强化教育教学能力培训,鼓励青年教师到企事业单位挂职锻炼、到国内外高水平大学和科研院所访学研修。(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办负责)

(二十二)改革高校人事制度。进一步简化高校进人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在核定的年度进人指标内对引进各类人才实行限时备案制。在核定计划外确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按规定及时给予用人计划保障。对新引进符合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正高二级岗位竞聘条件的省外高端人才,按特设岗位管理制度安排聘用。对引进的高端人才在税收、购房、子女入学、家属就业等方面,按规定给予政策优惠。支持高校对引进人才实行年薪制。授予部分本科高校自主认定高校教师资格权限。改革高校职称评聘办法,逐步向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下放教授、副教授学科评议权,向其他本科高校、国家级示范(骨干)高职院下放副教授学科评议权。(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地税局负责)

(二十三)完善教师管理制度。教育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人事管理制度进行岗位管理、人员聘用、公开招聘。严格中小学教师准入和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推行以省辖市为主统一笔试、以县为主统一面试的公开招聘办法。试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全面实行教职工聘用制,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改革。创新学校用人制度,对教师实行分类聘用、分类管理和分类考评。加强师德建设,探索家长参与师德评价的有效机制,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和聘用的首要内容。按照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确定中小学师生比,加快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和职务结构比例,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健全县域范围内教师定期交流机制,建立“县管校用”的义务教育教师管理制度,实现县域内教师资源均衡配置。探索校长和教师跨地区挂职交流。完善企业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担任专兼职教师的政策。加强高校岗位设置管理,合理确定岗位总量,优化各类人员结构比例,完善以岗位绩效综合评价为重点的人才考核与评价体系,建立“能上能下”的聘用制度,提高用人质量和效益。试行终身教授制,探索荣誉教师激励机制。健全教师转岗和退出机制。完善绩效工资制度,优化绩效考核,加大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力度,调动教师积极性,逐步形成绩效工资总量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动态调整机制。(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负责)

七、深化教育国际交流合作

(二十四)开展多层次宽领域国际交流合作。积极鼓励各级各类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大力度引进海外优质教育资源,着力引进经济社会发展紧缺的专业、课程及优秀教材,加快建立与国际接轨的教育教学方式和体制机制,推进中外合作办学高水平发展。进一步简化完善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审批程序,按专业、办学成本和合作双方学校办学水平实行收费分类管理。规范普通高中涉外办学。加强高等职业院校专业课程与国际通用职业资格证书的衔接。实施留学江苏行动计划,优化生源布局结构,改革外国留学生培养制度和奖学金体系,建好留学江苏国际学生服务中心。扩大江苏高校大学生海外学习计划,推进境内外高校间学生互换、学分互认。鼓励支持教师出国(境)学习研修,高校专业技术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次数、天数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高校负责同志因公临时出访按现有规定执行。提高高校举办国际性学术会议的审批效率。鼓励各级各类学校参与人文交流机制建设,打造双边和多边教育国际交流新平台。鼓励高校和中小学参与孔子学院(课堂)建设,探索集群式孔子课堂建设新模式。加强境外办学的统筹协调和宏观布局,推进教育海外输出,使江苏成为参与国际教育服务贸易分工的重要省份。(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负责)

(二十五)提升高等教育国际交流合作水平。科学确定江苏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国际区域参照系,推动高校依其定位确定国际交流合作学校。与世界一流大学合作设立一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水平大学,鼓励发展高水平非独立法人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加快构建开放的高等教育课程体系,提高高校教师运用外语授课的比例;支持优势学科、重点专业举办中外合作品牌专业和示范课程,每所本科院校至少建设1个全外语教学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每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至少引进1/3以上外方教学内容和教材,与主要发达国家互通互认的课程达60%以上;充分利用大型开放式在线课程(MOOC)建设成果,鼓励支持学生在线学习,促进高校积极借鉴其教学理念和方法,不断提升教学质量。(省教育厅、省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

八、深化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

(二十六)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健全各级政府教育经费分担机制,明晰教育事权和财权支出责任,确保教育经费增长法定要求和拓宽教育经费渠道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设立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推动形成基于需求的基础拨款与基于绩效的专项拨款相结合的经费投入机制。稳步提高各级各类教育生均经费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并健全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教育债务化解控制机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到2015年,基本完成公办高中基建债务化解任务。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改革教育收费制度。强化教育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和审计监督。(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负责)

(二十七)鼓励学校争取社会投入。加强各级教育基金会建设,支持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努力壮大基金数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捐赠教育的积极性,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学校投入。单位和个人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基金会、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教育事业进行捐赠的,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二十八)健全高校经费使用管理机制。完善高校预算管理制度,实行财政拨款与高校绩效评价挂钩的办法,高校在预算总额内自主合规确定经费使用方案。逐步降低专项经费比例,将部分专项经费调整为经常性经费。健全高校资产管理制度,提高高校非货币性资产处置权限,简化资产使用和处置报批程序。(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审计厅负责)

九、确保教育综合改革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九)切实加强对教育综合改革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深化教育综合改革作为教育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抓手,牢固树立进取意识、机遇意识、责任意识,推动各项改革取得实效。各级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着力解决教育改革发展中的重要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凝聚改革共识,积极支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完善重大改革任务会商机制,形成推进合力。

(三十)充分调动基层、学校和教师的积极性。坚持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相结合,鼓励基层和学校按照统一部署,结合具体情况探索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在实践中大胆试验、开拓创新。注重发挥广大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广泛汲取一线教育工作者的意见建议,不断增强教育综合改革的内生动力。

(三十一)因地因校制宜开展指导督查。发挥教育咨询委员会的作用,组织专家学者深入基层和学校,分地区分学段进行实地指导,增强改革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推进试点示范,对现有改革试点项目“回头看”,确立一批改革典型,淘汰一批进展不明显的项目,遴选一批新的改革试点项目,推动先行先试、探索路径、积累经验。开展专项督查和风险评估,确保教育综合改革积极稳妥有序推进。

(三十二)努力营造推动改革的良好氛围。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教育综合改革的理念、意义和政策措施,总结推广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及时释疑解惑,让人民群众既认识到改革的重要性、紧迫性,又认识到改革的渐进性、复杂性,使全社会更好地理解、支持、参与教育综合改革。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结合实际,根据本意见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4516